前不久,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酒驾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公司因肇事者属醉酒驾驶出事故而拒绝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10600元,肇事者张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356000多元;车主藤某赔偿损失89248元。对此判决结果,醉驾者张某提出了上诉,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2012年1月19日晚,舒城县人张某酒后驾车沿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撞上某公司女出纳致其当场死亡。
经检测,张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无责任。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藤某,该车在六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张某赔偿受害人家人18000元,余款至今未予赔偿。受害人的家人将张某、藤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由于张某系醉酒后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致人死亡,保险公司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晚,张某酒后驾驶藤某所有的车辆,藤某未提出反对意见,双方之间是借用关系。本案中,张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虽然喝酒前约定酒后不开车,但藤某明知张某当晚与其同桌喝酒,并目睹了张某的开车经过,作为车主未收回车辆钥匙,也未制止张某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仍将车辆出借给张某驾驶,因此,藤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承担20%为宜。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文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依法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一度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有人认为如果司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对司机酒后驾车行为的纵容。但应该看到的是,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交强险是为了保护受害第三者的利益,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或肇事司机的过错来对抗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何况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肇事者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朱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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