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车祸,使用了非医保药,保险公司一般拒绝赔付,这是车险理赔中的潜规则。但六安市舒城县的齐先生勇敢地站了出来,挑战这个潜规则,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而且他还告赢了。昨天记者从舒城县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齐先生非医保用药费用。
保险公司
车祸受害人非医保费用不赔
2011年5月2日,齐先生开着二轮摩托车回舒城县山七镇的家,被驾驶重型货车的张某撞伤。经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齐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13万多元。2012年9月13日,齐先生被鉴定为颅脑损伤九级伤残、左侧轻度面瘫十级伤残。
于是,齐先生找肇事者张某索赔,张某给了4万元就不再给了。 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一份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齐先生就把张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等共计31万多元。
庭审时,保险公司称,保险单说明了医药费应当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承担和计算,而且条款内容在买保险时已告知投保人,所以齐先生在住院期间用的5万多元的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支付。
法院判决
用药由医生定非医保也要赔
“作为受害人,用药全部是由医生来定,为了保住生命,哪来得及去参考医保非医保。”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称,齐先生的非医保用药数量占了医药费的40%,这个项目不赔显失公平。
而肇事司机张某及代理人也提出,保险公司据以抗辩的是格式条款,该条款并未具体明确表述非医保用药属免赔项目,保险公司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更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向投保人提示或明确说明非医保用药不赔,故对其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齐先生各项赔偿28万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13万余元的医药费。
昨天,法官告诉记者,受害者使用什么药,是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不是受害人和投保人所能控制的。保险条款的效力只及于保险人、投保人之间,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一格式条款涉及赔付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方,而受害方并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不赔偿非医保费用对其不公平。
方芳 本报记者 袁星红
葛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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