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杨永俊用货车运输自家种的蔬菜,在路上被运管部门处罚,理由是他的货车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他百思不得其解,运输自家蔬菜的车辆,为何还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更让他不解的是,他还“被迫”当场缴纳了罚款,他认为运管部门现场收钱且不开正式票据是违规的。
杨永俊是舒城县五显镇显杨村蔬菜种植户。近日,他告诉记者,四五年前他流转了50亩耕地,种植莴笋、辣椒等大棚蔬菜。为方便运输肥料、蔬菜,他购买了一辆北京福田小货车。前不久,他拉了一车蔬菜,到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上去卖。当天回家时,车行至金安区东河口镇,东河口运管站将他的小货车和蔬菜扣留下来,当时说给予他3000元罚款,原因是他的货车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我同意交钱,但他们只能给我一张收据,我不同意,我要正规发票。 ”杨永俊说,运管站执勤人员告诉他,如果出具正规发票,必须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专用账户。于是,对方将他带到运管站办理罚款手续,并将先前的3000元减为2000元,因当天是星期日,银行收款人员不上班无法缴,他担心货车被继续扣留,只好直接把罚款交给了运管站,拿了一张收据。
杨永俊说,他回到家后越想越不对劲。 “我的车又不是给他人运东西,自己拉拉货,难道还要办营运证吗?我以前经常拉菜到合肥周谷堆、舒城县菜市场卖,从没有人查车啊? ”
车辆运输自种的蔬菜销售,要不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呢?对此,记者联系了省交通厅运管局运政综合处一位工作人员。他解释,有关法规规定,从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必须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要求到检测线进行车辆检测。
这位工作人员说,杨永俊虽然运输的是自种的蔬菜,但杨以经营为目的,因此,必须要办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只有以下三种情况,行政机关可以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东河口镇运管站当场罚款收取现金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这一问题,在当前也已经不是个案,值得关注。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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