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翟某等3人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万余元。
2011年10月1日,家住舒城县杭埠镇的翟某放假在家,想到街上玩,便借了邻居王某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王某的儿子也想上街,就坐在翟某车后同往,正好路上又遇见同村翟某的堂弟,翟某就顺路捎带着其堂弟,3人一块儿上街。途中车速较快,撞倒相向而行拉人力板车步行的受害人金某,致其受伤,金某经舒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金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和其他生前抚养人。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协调未果后,今年4月,金母将电动车驾乘人员及车主诉至法院,要求几被告共同承担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未满16周岁,依法不具有驾驶电动车资格,在道路上行驶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撞上受害人金某,致其受伤后死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是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其将电动车交由不具有驾驶资格的翟某驾驶,应当预见到存在危险性,对造成金某的死亡后果主观上有过错,对金某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两乘坐人的行为加剧了车辆行驶的不稳定性和撞击力,也是导致金某受害的原因力之一。同时受害人金某在道路上逆向而行,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减轻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翟某等3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3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作出后,车主王某大喊冤枉,经法院释法,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目前,王某已经首期赔付了部分款额,下余部分,其表示尽力在年底履行完毕。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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