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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侵害赔偿重合法院判决:重复部分不予支持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2-07-17 23:08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法院判决:重复部分不予支持

女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撞伤腿部致残。因经济困难,就先期医药费部分起诉肇事车主,获赔后,其又申请工伤赔偿,在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与工作单位达成调解协议,获赔5万余元。此后又行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又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再次向舒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女工能否再次获得赔偿? 2012年7月6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给出判决,原告已获工伤赔偿,重复诉请部分不予支持。

2010年6月15日中午11点40分,舒城某公司女工江女士下班骑电动车回家时,遇别克车主周先生驾车起步调头,两车避让不及,致使江女士被撞,腿部受伤。经舒城县交警大队认定:江女士负主责,周先生负次责。江女士当即被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 2010年7月份,江女士就先期医药费起诉获得赔偿。 2011年6月江女士在县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 2012年2月,经司法鉴定:江女士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12年1月份,江女士与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在舒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其工作单位在2012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江女士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护理费及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共计58000元。随后,江女士就后期医药费及伤残后果所造成的损失要求周先生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江女士再次起诉周先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5321.62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江女士有权获得赔偿,由于肇事车辆未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周先生应依法在强制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双方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江女士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周先生应承担40%的责任。周先生认为江女士已获得了工伤赔偿,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那么江女士获得双重赔偿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法院认为,工伤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江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有权向肇事车主主张侵权赔偿。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基本法理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受害人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应超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同时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不得重复计算其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其在工伤赔偿中已获赔偿部分,再诉侵权赔偿,属于重复计算,不应当支持,因此江女士主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即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与其已获得工伤赔偿项目重合,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赔偿江女士各项损失42108元;驳回江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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