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同学聚会,席间约定喝酒的人不开车。酒后,大家相约去KTV唱歌,车主任某的车钥匙在同学林某处,但他并没有阻拦林某开自己的车,随后林某醉酒肇事致他人死亡。近日,舒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车主任某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2年1月9日,被告任某、林某等师生八人聚餐,席间大家约定,喝酒不开车,随后举杯畅饮,喝了不少白酒和啤酒。餐后,有同学提议去歌厅唱歌,被告林某驾车途中将路人邵某撞倒,当场死亡。交警检测认定: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责,刑拘。
围绕车主任某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这对同学对薄公堂,围绕“借用”还是“代驾”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林某委托代理人辩称认为林某是陪被告任某办事,是代驾和义务帮工关系,任某明知林某喝了酒,还将车钥匙交给林驾车,自己却坐出租车离开,任某的放任造成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被告任某坚称是借用关系,是林某借用自己的车办事,同桌喝酒时,大家均约定喝酒不开车,自己已尽了告知提醒义务,但林某并没有归还车钥匙,自己当时酩酊大醉,并不知道林某已将车开走。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林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任某明知林某当晚也喝了酒,但一直没有将车钥匙收回,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外,被告林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80%的责任、车主任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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