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李某某在舒城县城关镇一洗浴中心洗澡。洗完澡后,发现自己的衣柜被人强行撬开。李某某一件上衣及2000元现金丢失。李某某要求洗浴中心赔偿,但洗浴中心坚持认为己方吧台及换衣处均贴有“贵重物品交吧台存放,否则丢失概不负责”的免责告示,所以对于李某某丢失的财物不负责赔偿。由于协商未果,李某某将洗浴中心经营者张某某告到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浴池在店堂中设有“免责告示”,但这种告示相当于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是免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一般理解,贵重物品一般指手提电脑、较大金额的现金,或者金银首饰等,2000元不属于大额现金,不属于贵重物品,不用交吧台寄存。
因此,法院认为洗浴中心应承担责任。李某某自己也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对损失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法院判决洗浴中心承担李某某现金及衣服损失的70%。
法官提醒,为安全起见,大家到娱乐休闲场所消费,贵重物品最好放在视线范围内;如果是洗浴,现金和手机不方便携带,最好交由吧台代管,并写清代管钱财数目和物品。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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