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却以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债权不应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上诉。
2008年,被告合肥市某公司为购买农用变型运输机,与原告舒城县某机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了购买的机型、台数、单价、交货方式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下欠货款近18万元拒不支付。原告履行合同完毕的时间为2008年7月17日,质保期限为2009年1月17日。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故其诉请应予以支持。案经宣判后,被告合肥市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本案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其债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朱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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