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8日,六安市市民李娟(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却不小心摔了一跤,致十级伤残。李娟认为,自己摔跤的原因是当天的洒水车在低温天气下,仍违规洒水造成路面结冰,导致车辆打滑摔倒。李娟与六安市环卫处就受伤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日前,六安市中院二审判决六安市环卫处担责50%,赔偿李娟各项损失合计7万余元。
女子骑车摔跤受伤
李娟,今年45岁,是一名从事服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019年1月18日,天气晴朗,早上6点多,李娟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当她沿着六安市梅山路骑行至梅山南路桥南头左转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这一跤,让李娟摔得不轻。
受伤后,李娟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治疗,住了12天院,出院时,被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和左膝外侧副韧带损伤。
事后,经鉴定,李娟因外伤致左胫骨平台骨折塌陷,导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符合“分级标准”十级伤残。
李娟表示,自己骑车摔倒是因为路面结冰、车辆打滑造成的。事故发生后,李娟的丈夫还通过市长热线反映了该问题,六安市环卫处接到问题后,主动与李娟丈夫取得联系,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共同协商处理好此次事故。六安市环卫处还出借30000元给李娟用于前期治疗。
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李娟将六安市环卫处告上了法庭。
李娟认为,自己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六安市环卫处的洒水车违规洒水,致地面结冰。“案发当天及前几天均是多云、晴天,没有下雨,路面结冰的水从何而来?显然是洒水车洒水行为导致。”
为此,李娟还提交了一份证据显示,当日其摔倒时,六安市城区实时气温为-0.3°C,浅层低温(0米)为-1°C。尽管《六安市城管局城市管理标准环境卫生》有“最低气温为2°C以下时暂停洒水工作”的规定,六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仍进行洒水作业。李娟认为,这属严重的失职行为,给行人通行造成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环卫处赔偿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六安市环卫处在涉事路段进行了洒水车作业,李娟在骑行电瓶车经过该路段时,因路面结冰而滑倒受伤及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的发生应当与环卫处洒水行为、李娟的驾驶操作,具备因果关系,因此,关于李娟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娟作为电瓶车的驾驶者,在行至涉案路段时应当可以观察到路面情况,以采取合理、安全的方式通行该路段。事故发生路段位于冬季易于结冰的桥头位置,李娟在驾驶非机动车进入机动车道后进行转弯时,未能及时观察路面结冰情况而采取安全的通行方式应当是本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六安市环卫处作为涉案洒水作业车辆的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当日天气不满足其制订的管理标准中关于洒水作业要求的情况下,未能履行其应当负有的监管职责,从而放任了其下属洒水作业部门的违规洒水行为,且在行洒水作业后,亦无证据显示洒水作业部门对洒水路段,特别是对桥面等易结冰路段采取合理的提醒注意义务,亦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因素之一。但同时应当考虑到,六安市环卫处作为担负城市环境道路清扫、垃圾清运等工作职责的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过分苛责其在从事公益事业中应当承担安全注意义务,将极大损害其从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正当性,也不利于城市环境的有序改善和美化,因此法院根据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六安市环卫处承担李娟相应损失的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李娟各项损失为41556.99元。
李娟与六安市环卫处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服,提出上诉。
六安市中院日前审结了此案,六安市中院认为该案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原审法院认为李娟应负主要责任,明显失当。经综合分析认定,双方各担责50%。遂判决六安市环卫处赔偿李娟各项损失70314.15元,扣除此前借款3万元,实际再支付40314.15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星级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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