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安永翔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等153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经查,截至2020年4月1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经我局在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补报年报移出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手续,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于2020年4月1日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7日我局在《新安晚报》刊登了吊销听证公告,当事人在听证期间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等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企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安区人民政府或者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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