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六安永翔物流园管理有限公司等163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逾期未年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截至2020年4月1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企业年报,经我局在六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补报年报移出异常名录或办理注销手续,至案发时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
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
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
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三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71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我局拟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告知我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地址:六安市安丰南路
联系人:徐明友徐虹
电话:0564-3921178
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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