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帮助学员在驾考理论科目考试中作弊。近日,六安市金安区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五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8月,驾校教练姚某、刘某联合驾校外部人员张某、彭某、王某三人,内外串通,借助电子设备帮助学员在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四”中作弊,并从中获利。 2016年8月26日,刘某委托姚某,姚某再通过他人以组织作弊的方式,帮助3名驾校学员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 2016年11月初,为了让该三名学员顺利通过科目四考试,被告人刘某等五人再次共同组织作弊。考试当天,五名被告人准备组织考试作弊。作弊期间被监考人员发现,并缴获作弊设备若干。案发后,张某拒绝配合民警王某调查,并试图驾车逃离,在逃跑期间造成民警王某腿部受伤,涉嫌妨害公务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五名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张某另构成妨害公务犯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等五人拘役到一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朱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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