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参与围殴他人,却没有出现在公安机关的审查起诉书中;在审查起诉环节,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这一遗漏行为。 8月25日,记者从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因寻衅滋事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2月16日15时许,董某与他人驾车途经裕安区石婆店镇骆家庵街道时,因车辆通行问题与被害人宋某等3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董某电话邀约李某等人过来帮忙,李某驾车到达案发现场后,与董某等人一起对被害人拳打脚踢,从而致宋某等3人被殴打致伤。今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以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裕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发现场场面混乱,加之李某又否认其实施殴打行为,故公安机关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审查相关视听资料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证言,足以认定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 4月13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就涉案人员李某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等情况完善证据,并向公安机关书面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5月30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董某、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董某、李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分别判处董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
近年来,裕安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能过程中,同时把刑事追诉工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点。自2014年来,已成功追诉漏罪20起、漏犯11人。 (李胜恩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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