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某父亲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电瓶车在道路上靠左行驶,发生车祸,导致死亡。
2016年5月17日,在霍山境内,代某父亲驾驶的无号牌电瓶车沿105国道由东往西在道路左侧行驶,曹某驾驶轻型货车沿105国道由西往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代某父亲经抢救后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霍山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和代某父亲负同等责任。双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未成,代某等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等赔偿损失1522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行驶,造成代某父亲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代某父亲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靠右行驶的规定,驾驶电瓶车在道路上靠左行驶,存在过错,应当减轻曹某的赔偿责任。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朱佳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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