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霍山人代某参与救人,却被第三辆汽车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近日,霍山县法院依法调解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
2016年11月4日7时12分,刘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在105国道发生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代某看到后积极协助救人,此时,邱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将协助抢救伤员的代某撞伤。
该事故经霍山县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邱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代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成,代某诉至法院,请求邱某及相关的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53246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向双方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承办法官指出了邱某的过错,邱某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注意观察道路的情况,遇险情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全部原因。代某好心救人的好人好事应当弘扬,邱某对代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
该案经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终,邱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代某损失53246元。 朱佳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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