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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法海居民身份证号码刘惠玉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蒋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8-06 12:36   https://www.yybnet.net/

韦法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008286957),刘惠玉(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807102328):本院受理蒋国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韦法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008286957),刘惠玉(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807102328):本院受理蒋国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王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701202013),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振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何启宏诉你们、王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楚国银、宇宗云、吴昌成、吕静、王泓、贾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4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韦进、李贵梅、洪家英、胡宏烨、王磊、魏晨、陶旭、庞金龙、肖淑华、张礼军、王华兵、王汝梅、汪锋、徐明翠、王邦全、王世华、余传国、代传林、陈兵、李晓东、蒋瑗瑗、汪润、黄燕妮、王田、蒋蓉蓉、江伟、刘湘任、韩晓玲、蔡兴宝、羊秀娥、徐斌、刘丽萍、孙庭燕、金运兵、蒋堃、彭胜利、许燕春、刘杰丽、刘杨、高成华、许萍、邓少武、方正英、宋峰留、卫能、唐雪、刘杰丽、尤荣林、王光云、徐世炯、邓芝兰、刘道禹、杨燕、胡玉洁、吴大兵、丁娜娜、方超、张小艳、季学胜、郑昌华、吕青堂、张红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丁文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851117757X):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万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王松松:本院受理原告卫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方孝雨、曹成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孝雨、曹成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9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5万元及利息169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王保凯: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保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尹振东、杨宁:本院受理原告国际机遇(安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李全胜、刘会亮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39号通知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张崇丽:本院受理原告孔令成诉被告张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刘军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三江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刘军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孟凡侠、叶继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诚兴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孟凡侠、叶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程红光、程红莉: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玲诉被告程红光、程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程红光、程红莉:本院受理原告许书兵诉被告程红光、程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李有根、储杏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有根、储杏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8320元,由被告李有根、储杏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马红兵、姚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红兵、姚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8320元,由被告马红兵、姚洁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刘道乾、门红艳、邓齐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道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33328.02元及该款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及透支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刘道乾不按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有权就被告刘道乾所有的抵押物即皖HM0345车辆架号LE4HG5EB8DL090776、发动机号8021358的奔驰小轿车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行受偿权;三、被告门红艳、邓齐超对上述第二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被告刘道乾、门红艳、邓齐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周明亮、胡琴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明亮、胡琴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8920.59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98元,由被告周明亮、胡琴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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