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单虎,区长。
被征收人:刘琼,女
身份证号:342423197303160123。
地址: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蓼都社区合力居民组127号。
因合肥市瑶海区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长江批发市场段市政道路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决定》(合瑶房征决〔2018〕第4号),同日发布《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公告》(合瑶房征告〔2018〕第4号),决定对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长江批发市场段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进行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瑶海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瑶海区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征收人刘琼所有的房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三期5栋T5045、T5046A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11188号、东房014570号;产权证建筑面积:86.80㎡、86.58㎡;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在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2019年5月10日征收实施单位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到被征收人刘琼住所地邮政快递:《评估报告》、《关于复核、鉴定权利告知书》、《关于要求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关于要求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的通知》。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多次协商,未能就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达成一致,被征收人也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瑶海区人民政府认为,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项目是合肥市大建设重点项目,是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本次征收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对被征收人刘琼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三期三期5栋T5045、T5046A号(产权证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11188号、东房014570号)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根据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9月28日为评估时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估价报告(皖新安房房评报字[2019]10-22号、皖新安房房评报字[2019]10-23号)刘琼户房产的房产证载明面积的价值为2904280元。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刘琼户应得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3026483.9元,其中,临时安置补助费:9362.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87128.4元;搬迁补助费:1387元;室内装修补偿费:24026元。总计补偿款金额为:3026483.9元。上述款项全部存储于徽商银行合肥市大东门支行龙岗开发区广德路(长江东路-襄水路)项目征收补偿款专户内,在刘琼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十日内支付。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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