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唐欢)7月8日上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汪云利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对被告人汪云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予以没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963.5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8日20时许,霍邱县公安局夏店派出所民警许传宝(殁年44岁)到夏店镇平楼村卞老庄组村民汪云利家处警。处警过程中,酒后的被告人汪云利对许传宝进行纠缠,并把血抹到许传宝的警服上,在许传宝拨打电话反馈现场情况及寻求支援时,汪云利突然手持尖刀连续朝许传宝胸腹部猛刺两刀,许传宝被送往医院,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汪云利在人民警察处警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碍执法,持刀捅刺执法民警,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汪云利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性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汪云利虽然能够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汪云利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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