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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伟安徽梓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7-17 12:39   https://www.yybnet.net/

黄德伟、安徽梓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霍邱县路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清丽、周金杰、陈焱宏、何风、何杨娥: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本院受理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10月9日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董瑞喜、吴万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与被告合肥麦莎纸业有限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瑞喜、吴万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吴国华、古文萍、吴学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二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吴国华、古文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614904.38元及违约金(自实际垫付的第四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学国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国华、古文萍追偿。案件受理费24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5520元,由被告吴国华、古文萍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陈华照:本院受理的原告尹良治诉你、谢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尹良治要求你与被告谢元玲连带偿付原告借款186.4万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李斌(身份证号码340103197004023512)、何朝平(身份证号码340102690723352):本院受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许爱华:本院立案执行任雪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045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阮怀秀、杨光金、阮怀勇:本院立案执行万广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庐执字第0169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黄永克、赵冬梅:本院立案执行吴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庐执字第0173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安徽省三优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钟、姚黎: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10号,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桂德兴、郭广梅、李涛、许媛媛、陈道美、朱桂英、李燕、李静、顾维宏、张颖、尤庆法、叶少珍、翟海燕、张清春: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0050、051、17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蔡薇薇:关于邱梅与你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安徽中昊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街道五里社居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庐民一初01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刘正祥(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1120109X):本院受理原告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刘正祥(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1120109X):本院受理原告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 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冯利伟:原告牛雪松、姚华兴与你及李莹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已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4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刘涛(身份证号码340122197806182418)、谢广辉(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05101422):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孔桂芳(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03282921):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损害搅拌站维修费用1041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30579元及违约金51669元(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10月23日分段暂计算至2015年5月23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刘朝科(身份证号码340121195903254334):本院受理原告郝敬礼与被告刘朝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钱杨海: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你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201245.44元,逾期利息98134.54元(暂计至2013年12月10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赔偿金20000元,以上合计319379.98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阚孟霞、张刚: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阚孟霞、张刚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92566.22元,逾期利息95725.77元(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包括律师代理费的损失赔偿金20000元,以上合计208291.99元;二、被告阚孟霞、张刚返还租赁物柳工牌CLG225C挖掘机(机号:W09268)。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刘和斌: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你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345725.95元,并按租金标准支付自2013年1月15日合同期满至2013年9月15日占有租赁物期间8个月的使用费184388.24元、逾期利息153318.85元(暂计至2013年9月17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赔偿金20000元,以上合计703435.0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姜世安:本院受理的黄东敏与姜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东敏申请执行(2013)庐民一初字第017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姜世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姜世安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与临泉路交叉口14幢108室房产以及合肥市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9幢1301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82、S008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合肥市蒙城北路与临泉路交叉口14幢108室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96.29万元(单价:20578元/平方米),合肥市滨湖世纪城观湖苑19幢1301室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8.28万元(单价:7628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072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721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鲍小飞、刘德进、程孝民、叶冬梅、胡济民、董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94、00695、00696、00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合肥富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峰诉被告合肥富世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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