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陆杨
家住霍邱县洪集镇街道的读者杨先生这段时间很纠结:小孙子2011年出生至今仍然没有办理出生证,如今想去补办,却又担心交不起社会抚养费。原来,他的小孙子在当年是“超生”的。
近日,杨先生告诉记者,2011年时,在不符合计生政策的情况下,儿媳妇生育了二胎。 “当时因是超生,办不了出生证。 ”杨先生说,孙子出生时全家都很高兴,并没有在意出生证。
后来,随着孙子慢慢长大,杨先生一家人逐渐意识到出生证的重要性,他准备补办出生证。但他从旁人口中得知,补办出生证是要补交社会抚养费(计生罚款)的。杨先生表示,他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因此一直就没交。
去年,杨先生从本报报道中得知,安徽省开始落实“单独二孩”政策了,这让他十分欣喜。原来,杨先生的儿子是独生子,按照安徽省现行的政策,是可以生育二孩的。
“这样一来,我家是不是不要交社会抚养费了? ”杨先生近日很着急地想知道此事。但因为他的孙子是在这项政策出台之前出生的,杨先生担心,计生部门会继续征收抚养费。
为帮杨先生解疑释惑,本报记者联系了霍邱县计生委,一位陶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了相关政策。他表示,如果杨先生的儿子是独生子女,那么确实是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虽然2011年“单独二孩”政策并未出台,但也不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依照‘从旧兼从轻\’且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虽然按照当时政策需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现行政策已经取消,因此杨先生不必缴纳,自行去补办出生证即可。 ”这位工作人员解释说。
关于“单独二孩”政策,记者了解到,2013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安徽省去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从提出到落地,中间有一个政策过渡期。
对此,安徽省规定,2013年中央《决定》公布后,2014年1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实施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规定予以补办《生育证》。
同样,省卫计委要求,中央《决定》公布前,当事人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原《条例》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条例》的,可以适用新《条例》。省卫计委有关人士解释说,中央《决定》公布前,单独夫妻已生育二孩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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