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被交警部门认定“离开现场时未标明事发时车辆位置,负全责。”保险公司以此拒不理赔。 12月2日,记者从六安获悉,在一起交通肇事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这一主张最终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2年3月17日,霍邱县马店镇农民朱某驾驶电动车,在105国道与一辆京C牌照的轿车发生碰撞。看到朱某伤势严重,轿车驾驶员曹某担心如等待交警过来会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便慌忙把朱某扶上自己的轿车,将其送到马店镇医院。随后,曹某这才报警。交警部门认定:曹某为抢救伤者,在离开现场时未标明事发时车辆位置,负事故全部责任。受伤的朱某,后被转院至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并花去治疗费用63695.2元。
今年6月11日,朱某将车辆驾驶员曹某,车辆登记车主胡某,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人民财保房山公司”,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等四名被告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956.36元。庭审中,驾驶员曹某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但辩称:原告的损失由两保险公司赔偿。但被告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却辩称:因驾驶人曹某故意破坏现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曹某为抢救伤势严重的朱某在离开事故现场时,未标明事发时车辆位置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属故意破坏现场行为,被告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曹某的行为具有故意。因此,法院不认可被告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将离开事故现场时未标明事发时车辆位置,等同于故意破坏现场的辩称意见,其主张的因故意破坏现场免赔的理由同样不成立。
日前,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处人民财保房山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电动车损失等71410.66元。同时,判处驾驶员曹某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合计62095.2元,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承担其中的80%。案件判决后,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未上诉,本案判决目前已生效。
(甘露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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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主张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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