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犯非法行医罪案件。
自1999年8月起,王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况下,私自设立诊所为村民治病。
2012年5月22日,患者李某到王某家就医,王某诊断李某系药物性胃炎,为李某注射针剂、口服药品及输液。 15时30分许,李某输完液回家感觉不适,双手抽动,脸色发紫,小便失禁。其子两次骑摩托车去找王某,王某不在诊所。回家后见母亲李某病情严重拨打第四人民医院(石店医院)急救电话,救护车把李某送到霍邱县第四人民医院抢救。当日18时10分进入第四人民医院。医师接诊时见李某十指、口唇青紫,呼吸、心跳全无。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没有生命迹象。 18时53分心电图显示没有心电活动,宣布临床死亡。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死亡是用药后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王某与李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王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万元。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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