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某私立学校因擅自提前放学,致姐弟俩溺水,日前,霍邱县法院依法判决该学校承担5%赔偿责任。
霍邱居民花某夫妇的一双儿女,女儿花某燕、儿子花某伟生前就读于霍邱县邵岗乡某私立小学,分别上3年级和5年级。今年4月19日16时许,学校提前放学后,被祖母从学校接走。在返家途中,姐弟俩向祖母要求在外玩一会。 17时许,姐弟俩来到离家约600米处的一处废弃窑厂内水池边戏水,姐姐不慎滑落水中,弟弟见此情景下水施救,由于水深,加之姐弟俩年幼,终因体力不支,均不幸溺水身亡。花某夫妇悲痛之余,将窑厂主和学校告上了法庭。
经查,该窑厂于2006年10月24日依法登记成立,办理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实际投资人为王某、谷某,土地使用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由于经营不善,窑厂于2010年停产,但未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登记。窑厂亦无人看管,厂内生产取土形成的土坑由于自然降水,形成一大片水塘。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窑厂疏于管理,厂内存在安全隐患而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亦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致花某一双儿女在放学途中到窑厂戏水时掉入蓄满水的取土坑内溺亡,窑厂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酌定为65%。花某燕、花某伟为未成年人,在放学的途中溺水死亡,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邵岗乡某小学对学生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应尽到教学、管理和保护义务,但该小学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前放学,对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5%为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霍邱县邵岗乡某窑厂及黄某某、王某、谷某连带赔偿花某夫妇经济损失285948元;邵岗乡某小学赔偿花某夫妇经济损失21996元。 ·蔡东明赵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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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霍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