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讯“飙歌”争抢服务员,“逞强”赔款又获刑,霍邱县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件。
2011年12月30日22时许,尹某在某KTV包厢唱歌时,与张某因争抢服务员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用空啤酒瓶将尹某面部、头部等多处砸伤,经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的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尹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民事已全部赔偿,又有悔罪表现,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潘贤俊记者武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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