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沂水县许家湖镇某村的刘某芬和刘某香是妯娌俩,三年前家中老人去世后,在村里长辈们的见证下,把老人的土地均分给了兄弟俩,其中老二家刘某香分得的土地上栽有桃树,当时并未对这块地上的桃树做出具体说明。
现在,刘某香分得的这块地被征用,对栽种的桃树赔偿一万元,老大家刘某芬知道后,觉得应该两家平分这一万元,刘某香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刘某香到沂水县许家湖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受理纠纷后,立即安排了两名人民调解员向刘某香了解了案情发生的具体经过,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并做了详细的记录,接着向村干部和对当时分老人土地的相关知情人员核实调查具体情况。
刘某芬认为,虽然当时分老人土地的时候没有对所栽种的桃树做出具体说明,但桃树是老人在世时栽种的,也算是老人的遗产,如今这一万元的桃树补偿款当然应当按照遗产来平均分配。刘某香则认为,当年老人的土地划分时大家都知道桃树的存在,对于土地的划分并没有提出异议,按照农村约定俗成的道理来讲,每块土地上的附着物都依附于土地分配给两家,那自家土地上的桃树就是已分好的遗产,这一万元的赔偿款不应再分给刘某芬了。
调解员经过走访村委和兄弟二人其他长辈后,认为调解突破口在亲情。老人在世时,兄弟二人轮流照顾老人,并未出现不睦。老人过世后,在长辈主持下将土地划分,兄弟二人也都顾全大局达成共识,所以调解员认为他们之间对亲情比较看重,于是调解员请来同族长辈分头与兄弟两家沟通。
按照道理来讲,老大家既然在划分土地当时对分配方案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对桃树做出另行处置的说明,理应是认同了当时的分配方案,桃树与地一同归老二家所有。但终归是亲兄弟,血浓于水。老人在世时兄弟两家都尽到了赡养义务,对于财产的分配也没有红过脸,置过气,对于未曾约定过的桃树,老大家对分配结果提出疑问也可以理解,如果说就用道德伦理来冰冷地拒绝,难免会伤害兄弟亲情。调解员和同族长辈们又主动做通刘某香的工作,劝说其正确对待补偿的事情,当年大哥尽兄长的责任,放弃了更为有利的土地,如今不要因为钱伤害了两家人的亲情。
最终经过情法交融的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香一次性给刘某芬人民币1000元作为补偿。两家不再因此事发生纠纷,并和睦相处。
该纠纷中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赔偿问题并不复杂,但在农村生活中却十分常见,所引发的矛盾纠纷也非常多。要公正化解此类纠纷,不能单单从法理入手,更需要调解员在调解中情感带入,本着情感延续的原则合理调解,既能够化解纠纷,也能够保存亲情。
(孟小力张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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