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5日讯 (记者付茜) 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随同方案发布《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其中不少涉及临沂市。
根据《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决定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补偿对象涉及临沂市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4个县。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
下一年度将取消资格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 4部分组成。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即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下一年度将取消其享受此项转移支付的资格。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到县,直接下达到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额。各市在接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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