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0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于松果 张芝宝) 沂水县一驾驶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借酒劲抢道行驶,与一电动车碰撞,造成电动车驾乘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某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18日20时41分,沂水县沂水镇某街道驾驶人黄某某和朋友聚餐饮酒后驾车回家,黄某某由东向西行至府前街西侧道路交叉路口,在向南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李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李某某受伤。
办案民警表示,黄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是诱发此次事故的原因,需负事故全责。黄某某不但要担负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驾驶证还要记12分、暂扣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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