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浩 通讯员 刘伟道 魏静)“检察官阿姨,在这个学期的考试中我取得了优秀的好成绩,谢谢您的关爱,我永远不会忘记是你们给了我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了我新的生活方向,以后我一定会好好学习,毕业后服务社会……”今年暑假,家住农高区杨庄镇的在校学生张豪(化名)给莱城区检察院派驻农高区检察室的检察官打电话表示感谢,兴奋中带着感谢的话语让检察室的工作人员感到由衷的满足和欣慰。莱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过程中,全面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注重服务和谐社会,真正体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人性关怀。
原来,去年暑假,为了能赚点生活费,减轻父母的压力,在校学生张豪利用假期外出打工。在工作中,因琐事与同事发生冲突,将同事打成轻伤。打伤人后,张豪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按照辖区管辖,根据派驻检察室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要求,农高区检察室立即启动了审查起诉程序。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张豪是一名在校学生,年龄还不满18周岁。考虑到张豪的这一情况,办案人员本着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果断启动未成年人案件审查程序。
鉴于张豪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办案人员在重新认真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品行调查工作,通过深入到张豪所在的学校、村庄,就其成长经历、日常表现、家庭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在对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以后认为,张豪确实是在校学生,在学校中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在家里对父母很好,非常孝顺,口碑不错,虽然在假期打工时打了人,但属偶发事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害人也表示了谅解,请求对张豪从轻处理。
办案人员针对案件实际情况,从重视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决定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来处理。在经过检委会研究和请示上级检察院后,依法对张豪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依法封存了张豪的犯罪记录。
从拿到相对不起诉决定书的那一刻起,张豪满含热泪地说:“谢谢检察官,是你们温暖了我的心灵,给了我这次难得的再学习机会,我一定好好学习,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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