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翁利丹
时报5月14日讯 (记者翁利丹 通讯员刘建国)董某、张某、李某等七人都是广东人,无所事事的他们,选择了山东作为作案地点,在高速路上用弹弓射击他人车辆,制造事故假象,然后对司机敲诈勒索。近日,这7人被长清区法院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2013年6月20日下午,董某、张某、李某、曾某等七人,在济菏高速公路长清区孝里镇路段,由董某驾驶现代朗动轿车在前面阻挡、配合,曾某驾驶租借的宝马轿车载张某,张某用弹弓打中司机文某驾驶的奥迪A4轿车尾部,制造发生事故的假象。然后,他们以宝马汽车后视镜被撞坏为由,强行向文某索要现金16800元。第二天下午,董某、张某杰伙同李某、曾某等人,采用同样手段,在济菏高速公路长清区孝里镇路段,向司机孙某勒索现金20800元。
但是,他们的疯狂举动并没有结束。2013年8月12日下午,董某、李某又纠集尤某、何某、莫某等人,在济青高速公路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路段作案。董某驾驶丰田锐志轿车载何某等人在前面阻挡、配合,莫某驾驶租借的奔驰轿车载李某、尤某,由李某用弹弓射向李文某驾驶的本田雅阁轿车尾部,制造事故假象,向李文某索要18000元。后李文某乘坐被告人的汽车驶下高速公路,到沂水农业银行高桥分理处取款18000元。
经过审理,长清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张某、曾某、李某、莫某、尤某、何某七人合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均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七人分别判处7个月到2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大家,一旦遇到类似敲诈勒索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警,避免犯罪行为人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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