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众报沂南讯(通讯员吉哲)3月20日,沂南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这是沂南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戴某、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购买粘网、铁夹等工具架设在沂南县某村的杨树林内,先后捕获斑鸠等24只野生鸟类及2只野兔出售。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在尹某家中和粘网上查获鸟类32只,其中包括赤腹鹰和鹗形目鸟类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戴某和张某在自己承包地内架设粘网捕猎斑鸠等野生动物后出售,共计捕猎野生动物125只。
2019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许某经营的酒店内查获34只野生动物,包括山斑鸠13只、珠颈斑鸠6只、豆雁1只、戴胜1只、灰头啄木鸟4只、松雀鹰2只、草兔7只,其中松雀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余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另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许某从被告人张某、尹某、高某等人处收购斑鸠、野兔等野生动物共计267只,除当场查获的野生动物外,其余均被在饭店加工后供顾客食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情节严重,又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戴某、张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许某、高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发生以来,对违法捕猎、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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