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8日讯 (记者赵泽军) 近段时间,家住沂南的李女士因为新房钥匙交付的事情着急不已。“购房款我已经交了,但因为我们拒签《物业管理合同》,未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这不是霸王条款吗?”6日,李女士拨打热线反映。
据李女士介绍,一年前,她在县城一楼盘购买了一套住房,前两天收到开发商让其到物业公司领取钥匙的收房通知,谁知满心欢喜准备接收房子时,物业却要求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一次性交齐半年的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1.3元,物业费这么高,我们肯定不愿意。”李女士说,他们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便拒绝签约和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想到物业却以此为由拒绝交付钥匙。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是李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李女士向开发商交纳了房款,开发商在享有收到李女士房款的权利时,就负有向其交付房屋的义务,开发商应该自己交付房屋,不能让物业或其他机构来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如果开发商完成自己交房的义务确实困难,可以让其他机构如物业公司或中介机构代理办理入住手续。而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现,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交付房屋,不能向业主收取任何费用,更不能在此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权利内容,增加业主的责任义务。如果存在这种行为,就构成开发商对李女士的违约,也是对其权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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