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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履行监护职责

来源:农村大众报 2016-06-17 16:11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邀请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出庭履行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高乙(女)的父亲高甲经常对高乙的母亲郑某辱骂、殴打。2015年9月5日,高乙的父亲高甲再次持竹竿、砍刀等工具殴打郑某,致郑某的右脚被砍伤。高乙见其母受伤,遂持铁锨击打其父亲背部,其母亲见状也拿起木棍、钢管等工具击打高甲,导致高甲死亡。案发后,高乙及母亲郑某投案自首。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因被告人高乙系未成年人,其父亲系本案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母亲郑某系本案共犯,因在押不能出庭履行监护职责,其近亲属爷爷奶奶均已去世。为充分保护未年人合法权益,合议庭最终联系沂南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同到看守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邀请县妇联指派县经济开发区妇联主任出庭代为履行监护义务。在此基础上,该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高乙提供辩护。最终,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八年;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被告人高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卷案。(李久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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