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0日讯 (记者张慧) 近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彝族人卫士启呢阿才(音,自报姓名)盗窃案依法提起公诉。据了解,该案是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清案件,为及时、准确指控犯罪,该院采取制作并使用附加照片起诉书的方式对该被告人以自报姓名提起公诉,该做法在沂水县尚属首例。
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卫士启呢阿才(音)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到沂南县界湖镇、沂水县龙家圈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9起,其中2起未遂,共窃取香烟、现金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47300元。同年12月29日,被告人卫士启呢阿才(音)在沂水县院东头镇集市被抓获,并当场查获断线钳、刀具、手套等作案工具一宗。
该案被告人系彝族人,曾多次作案,其个人信息均系自报,且多次自报姓名的读音不一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3条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被告人的照片。”为准确指控犯罪,避免被告人因身份不明问题逃避处罚,沂水县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3条的规定,以自报姓名对其提起公诉,并在起诉书首页配以被告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制作了一份特殊的法律文书,既避免了因被告人身份难以查清或乱报姓名而逃避法律惩罚的情形出现,同时又取得了准确指控犯罪、保障司法公正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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