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5日讯 (记者袁文潇) 23日,沂南县的张先生致电市民服务热线12345投诉,称自己在去电影院买票时,该影院不提供3D眼镜服务,观众需要花10元钱买一副3D眼镜。
23日晚上,张先生和朋友一起去沂南县历山路的电影城,准备观看最近热映的3D电影。在售票前台,售票员向张先生介绍,观众必须自带或现场购买3D眼镜。“我跟售票员提出交押金来租借3D眼镜,对方回答不可以。”张先生告诉记者,无奈之下,他花费30元,购买了三副眼镜。
“谁会随身携带3D眼镜?电影院的这种做法不合理,涉嫌捆绑消费。即便影院的出发点是为了顾客着想,那也应该保证顾客的自愿选择权,可借、可买,随顾客的喜好自己选择。”张先生说,电影院播放3D电影,就有义务提供3D眼镜。
当日下午,记者采访了影院。据工作人员称,此前也曾担心有观众忘记归还或“顺手牵羊”,曾要求观众交“押金”。但为了方便观众,也是出于卫生考虑,“这眼镜是戴在眼睛上的,有些影院随便拿箱子装起来,很容易有病菌之类。”该员工表示,观众自备3D眼镜,相比之下更卫生,用起来也更安心,并且影院也不会强迫观众购买眼镜,“如果觉得这样做不好,完全可以去别的影院。”
随后,记者采访了消协,据工作人员介绍,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电影院必须要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而且电影院如果在消费者购买前和购买中作出了及时提醒,就不算强制消费。
据沂蒙晚报法律顾问、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介绍,通常消费者购买电影票看电影,实际上是与电影院之间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由于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品”,电影院将其作为商品出售,涉嫌搭售,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如果电影院在消费者购票之前,在店内特别注明了影院3D票价和普通2D票价相同,消费者可以自带眼镜或者购买眼镜相关告示后,就可以认为其中不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眼镜的行为,消费者有权选择自带或者不购买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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