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8日热线消息(记者 崔洪英)沂南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员工小李,工作时被众多业主围住,要求其作出违背公司规定的事情,两难之下的小李一气之下从二楼窗台跳下,造成左腿腓骨骨裂。律师表示,除了侵权方要对此负责外,小李也要为自己的草率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沂南县某小区部分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差而拒交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出了一个规定:凡是不交物业费的业主,每次交电费只能收50元,多了不给交。“每次只给交50元,很快就用完了,我们天天上班,哪有时间三天两头来交费,物业是故意刁难业主。”业主冯先生气愤地说。
11月23日,十几名业主聚集到物业办公室要求无限制交纳水电费,工作人员小李告诉他们每人最多交纳50元,于是冯先生他们七嘴八舌地说了小李一番,并将对物业的不满都发泄到小李身上。经不住众多业主的数落和要挟,小李想放下工作一走了之,但被几名业主拦下了。谁知,实在坐不住的小李一气之下从旁边的窗户跳了下去。此情此景把众人吓了一跳,有人赶紧拨打了120,经过医院检查,小李左腿腓骨骨裂。
此事谁来负责,还是小李自认倒霉?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的倪秀伟律师表示,小李受伤并非是冯先生他们直接以身体接触的方式将其推下楼,但冯先生他们一伙人采取言语要挟并阻拦其离开的方式,与小李跳楼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对小李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同时,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高空跳楼的严重后果,其草率行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该减轻冯先生他们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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