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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宣判

来源:临沂日报 2015-11-13 20:34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该县受理的以该罪名判决的首例刑事案件。

据介绍,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相某雇佣被告人杨某,在青驼镇小湖村东的沂南县联创石英石加工厂内,采用酸洗工艺对石英石进行酸洗加工,期间将酸洗产生的废酸液直接排入未经防渗处理的土坑内。2014年4月16日,该加工厂被沂南县环保局查获,经现场勘验,土坑内残存的废酸液在100吨以上。沂南县环境监测站检测该渗坑内的酸液PH值为0.23属强酸性。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该废酸为有毒物质,严重威胁当地的地下水安全,存在重大环境隐患。

官说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相某、杨某认为其行为只要不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就不违法,最多是行政处罚。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污染环境罪并不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排放、倾倒和处置污染物的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至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犯罪结果的加重情节,不是是否入罪的标准。 陈维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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