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4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沈婷) 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法庭的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如果躲避、拒不接收,法庭也拿他无可奈何。其实,这样做不光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也是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日前,郯城县人民法院李庄法庭就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对恶意规避送达的刘某处以30000元罚款。
今年50岁的刘某是罗庄区人,在李庄法庭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刘某是被告之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根据刘某的要求,向他在庭审中报告的住址邮寄送达案件民事判决书,但邮件送达时,刘某数次故意规避,始终不接听电话。
郯城法院李庄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刘某罚款人民币30000元。
据了解,刘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到法庭承认错误,并出具悔过书,同时主动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缴纳了部分罚款。
新闻推荐
今年以来,郯城县公安局立足警务实战,优化勤务模式,强化警务保障,狠抓队伍管理,全县巡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度,全县“两抢...
郯城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郯城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