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5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徐西江)12月5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马某等23人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该案涉案金额145万余元,23名团伙成员分别来自河南、四川、河北、山西、甘肃、贵州六个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马某等2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马某、陈某经预谋以销售“鹿茸灵芝胶囊”为幌子在郯城组建诈骗犯罪集团,陈某化名李国栋任总经理,负责上线接单;马某化名谢鑫任郯城会场领导,负责管理日常事务;从2016年7月份至2017年6月份,先后拉拢李某、许某、张某、郭某、金某、荆某、赵某等20余人加入该诈骗犯罪集团。
马某、陈某、李某先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在郯城县城区租赁民房,组建多处诈骗窝点。该犯罪集团在郯城设“会场”,下辖多个“寝室”,指定专人担任“寝室长”,负责管理“寝室”的一切事务,并在诈骗各个环节中负责指挥调度。“寝室”成员在诈骗过程中相互配合,诈骗所得转入马某控制的账户或转入“寝室长”账户,再由“寝室长”上交马某。全体“寝室”成员实行统一食宿。
该诈骗犯罪集团采取邀约的方式拉拢他人加入,以洗脑、威逼、利诱等手段说服被邀约人购买虚构的“鹿茸灵芝胶囊”骗取钱财;以提升业绩为名引诱犯罪集团成员以“寝室”为单位交叉结伙、互相配合,多次在手机QQ、微信上虚构女性身份,添加男性为好友,通过编造虚假家庭情况博取被害人同情,或恋爱交友后以购车票、得阑尾炎动手术及二次手术等为由骗取对方钱财。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该诈骗犯罪集团累计实施诈骗犯罪88起,诈骗金额1453281.70元。诈骗所得款项通过上交现金、ATM机取款、微信转账等方式转入马某、陈某控制的账户中,除了日常管理支出外,由马某和陈某均分。马某、陈某参与全部作案,其余团伙成员涉案金额分别为数十万元、十几万元、几万元、数千元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该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分别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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