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郯城县违法行为人孙某(女)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当日上午9点左右,孙某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郯城县新村乡滨河路某段时,与一骑摩托车男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该男子腿部受伤。接到报警后,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郯城大队肇事科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勘查。经查,孙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且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未持有驾驶证,民警欲依法暂扣其车辆时,孙某拒不服从并口出秽言,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当郯城县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接警前往现场处置时,孙某依旧不服从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置措施,其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5 月 29 日,郯城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孙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杜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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