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一男子因家中停电心中不满,竟然驾驶叉车连撞高压线杆泄愤。近日,郯城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没收其作案工具叉车一辆。
王某是港上镇某村农民。3月24日16时许,王某酒后发现家中停电,非常不满,为泄私愤驾驶叉车对村东水泥路边正在运行中的三个10KV高压线杆连续碰撞,致使两个高压线杆被撞断,一个高压线杆被撞裂,高压线垂落,该村新区支线全部停电约一天。经鉴定,在本次事件中受损电力设施修复及电量损失费用共计26683元。后王某被刑事拘留,不久被宣布逮捕。
郯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为泄私愤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作出上述判决。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电力安全的行为。行为对象是关涉公共电力安全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犯罪的主观方面,应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按照刑法第118条、119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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