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生于1946年8月11日,于2006年7月到郯城县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
2011年11月,公司以王某年龄偏大为由将其辞退,并多支付了王某一个月的工资800元作为补偿。
王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干了5年零4个月,被公司辞退后只得到800元的补偿太少,于是要求公司向其支付4400元的经济补偿,公司没有答复王某的要求。 2011年11月20日,王某向郯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400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
另外,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年龄下限有明确规定 (16周岁),但对于劳动关系构成年龄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区别对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某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王某与该公司形成的应当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4400元。
律师简介
李山,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买卖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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