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营业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行联系,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见此公告后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2016年 10月 10 日借款人葛兆国刘元超徐勤英孟宪飞国泰隆发饲料(郯城)有限公司张道华徐止铃倪绍春郯城县华荣工艺开发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或住址372822701124001371322197205033414372822650928126372822196706061214
重坊宋园村头路西
郯城县城里三372822560903020
重坊镇倪村
郯城县人民路 159 号
贷出日
2005-10-31
2006-6-28
2006-8-29
2006-8-281998-8-122001-5-2
2002-3-121995-1-101999-10-1
到期日
2006-4-5
2007-6-1
2007-8-5
2007-8-8
1999-1-20
2001-9-30
2002-9-12
1995-10-30
2000-5-1
结欠金额
50000
36000
36275.24
48108.09
200000
142120
33000
149150
570000
保证人卞刚刘秀平、王传坡郑金玉、曹琨吕召刚、吕召秀、王爱花设备抵押客车抵押杨传兴倪庆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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