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 2018年度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并公布了部分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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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14年春节前后,王海龙、王蕾、王群结成团伙,先后聚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平邑县境内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其中,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镇岐山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并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村支部书记。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非法控制和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案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8月30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分别判处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王海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1月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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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鹏、佟贵伟等强迫交易、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案
自2017年3月份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成鹏、佟贵伟伙同他人在沂南县依汶镇蔬菜市场合伙销售塑料泡沫箱。为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张成鹏指使佟贵伟、王坤等人通过驾车撞击、言语威胁、辱骂等方式8次对9位同业竞争者和不购买其泡沫箱的客户进行威胁、恐吓,且有携带枪支和刀具的行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当地市场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成鹏还伙同他人驾驶车辆持砍刀、镐耙、石块等工具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级,车辆损失价值4074元。
2017年秋,张成鹏与解春晖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沂南县依汶镇南栗沟村附近山上组织二十余人参与赌博二十余次,按照10%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强迫交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成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佟贵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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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正华、蒋俊福、吴乾龙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案
自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蒋正华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被告人蒋俊福、吴乾龙、王树松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蒋正华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蒋正华的组织、领导下,开设赌场,非法放贷,为讨债非法拘禁、随意殴打、恐吓、辱骂他人,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大吴宅村等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兰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正华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蒋俊福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吴乾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树松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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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刚、麻鹏程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沂南县瑞达汽车修理厂与沂南县宏顺停车场均经营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事故车辆修理等业务,因施救范围主要为京沪高速、日东高速沂南路段,两公司因此产生业务竞争关系并逐渐形成矛盾。为争抢业务, 2017年以来,作为瑞达汽车修理厂股东的王庆存、季先法、张波(以上三人已经判决)及被告人张运刚等人组织、纠集大量闲散人员,同时沂南县宏顺停车场的被告人尹海涛(已判刑)、郭忠珍(另案处理)等亦组织大量闲散人员,双方均携带大量关公刀、砍刀、镐耙等工具,多次驾驶施救皮卡车、私家车在上述高速公路路段,有组织的通过追逐竞驶、冲撞打砸车辆、滋事互殴等方式霸占市场、争夺施救业务,逐渐在沂南县、蒙阴县的高速公路施救领域内形成“恶势力”,在相互争霸打砸过程中,造成双方多名人员受伤、车辆被损、高速公路拥堵等严重后果。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麻鹏程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处季先锋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张运刚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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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山、陈李等寻衅滋事案
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陈江山、陈李、陈斌、宋国强、成启、王怀庆、王永康、刘官宝、王俊皓伙同他人交叉结伙,持砍刀、木棍等工具,共在临沭县城及石门镇寻衅滋事作案3起,随意殴打他人致4人轻微伤,损毁他人车辆损失人民币6450元。
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江山有期徒刑二年,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隔本报记者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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