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家住平邑县某乡镇的小伙小曹和家人犯了愁。2014年8月份,小曹与邻近乡镇的女孩小张订了婚,两个月后,双方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未领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女孩突然提出拒绝这个“婚姻”,而且一去不回。这可急坏了小曹,多次到女方以及亲戚家寻找,但一直未找到。随着时间的冲淡,小曹也感觉两人实在无法继续生活,决定放弃这一切。但小曹疑问,他们之间是否构成了事实婚姻,这种情况是否需要通过法院才能解除这种关系?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也就是说,根据小曹的情况,他虽然与小张举行了传统的婚礼,但由于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没有补办登记,因而,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其次,两人也不属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综合以上情况,两人不属于事实婚姻,而属于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不能通过诉讼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刘国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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