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的小梅1987年出生,她有个同胞妹妹小丽1990年出生,二人年龄相仿,长相也相似。
2007年3月,小丽打工时与小杰相识,后来俩人同居,2008年非婚生育一个女儿。为了以后孩子上学方便,他们想去办理结婚证,可当时小丽才18岁,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小杰想出了一个歪招,他利用姐姐小梅的户籍信息和小丽的照片,办理了一张名为小梅的假身份证。
2008年6月,两人拿着这张假身份证和小梅的户籍证明去了民政局,经填表、签字、拍照等,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载有小梅姓名、身份信息和小丽照片的结婚证。
就这样,俩人堂堂正正过起了已婚生活。姐姐小梅光知道妹妹结了婚,但是不知道妹妹是用她的信息结的婚。
2012年6月,小梅和未婚夫高高兴兴到民政局准备登记结婚,结果……
“你不是已经结过婚了吗?”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小梅。
“啥,你弄错了吧?我没结过婚呢!”小梅惊讶不已。
工作人员随即说,2008年小梅与一个叫小杰的男子已经登记结婚。小梅似乎明白了,于是找到妹妹和妹夫,要求他们对此事说个清楚。
小丽夫妇就和盘托出了当年伪造姐姐身份证登记的事情。
自己还没结婚就莫名成了已婚,小梅彻底怒了,她把民政局作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妹妹和妹夫也被列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小丽冒用身份与第三人小杰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所需证件及材料,被告民政局经审查,确认双方提供的证件及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遂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发证。期间,被告民政局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但是在登记过程中,实际上是小丽冒用小梅的身份,提供虚假证件,利用本人与姐姐相貌相似的客观条件,与小杰共同欺骗了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结婚登记明显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于2008年6月10日颁发的小杰与小梅名下的结婚证。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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