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四中队在临西十二路与涑河南街交会路口附近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时,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经检测,驾驶人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在进一步核查中,民警发现刘某在三年前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处过,此次属再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面对这样的处罚结果,刘某悔不当初:“我就是去附近接老婆下班的,距离很近,真不该开车…….”王洪国闫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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