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沂海关获悉,日前海关总署下发第53号公告,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对包括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在内的11种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以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企业在出口此类医疗物资时,需提前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口。
(邵琳 李彦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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