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企业工人在忙碌生产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日前,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细则》,20条稳就业政策细则将有力保障重点群体就业,稳定就业局势。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 通讯员 王金川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对于参保企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对于临沂市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2020年3月至12月由原来的6%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进一步阶段性再降低1个百分点,即:临沂市职工医保(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标准为:2月5%,3-6月份4%,7-12月份5%。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
参保企业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缓缴社会保险费
参保的中小企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申请、批准后,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该政策自2020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一般参保企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再延长1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上年末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2020年2月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对2019年12月及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2100元。
●一次性用工补贴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春节期间开工生产,按在岗人数,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2020年2月10日至3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或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职业介绍补贴
2020年2月4日至5月4日,介绍技能型人才、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到本市复工复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按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根据其实际缴费情况,按照每人每月养老保险300元、医疗保险1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期满。
●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期限延长1年。按照国家要求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企业给予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补贴,免征期计入社会保险补贴期。
●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享受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在2020年2月4日(含)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到期的,补贴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16——60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正常劳动按时发放工资的就业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吸纳就业补助。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产业园运营补贴
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和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中小微企业按工业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职业培训补贴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农民工、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参加线上培训并考核合格人数,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20%给予线上平台培训补贴。已开展“互联网+培训”模式的县区,可继续按原渠道和程序组织实施。
●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各县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省内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统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奖补。
●就业风险储备金
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储备金规模由市、县(区)根据就业形势需要结合实际确定,实行专账管理。就业补助资金,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等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来源为就业补助资金的,不计入就业补助资金结余。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落实临时性、短期性促就业、防失业、保稳定政策。不受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约束,具体支出方向由市、县(区)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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