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大气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违法露天焚烧垃圾,不得在城乡道路抛撒和焚烧冥纸、遗物及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三、对违反本通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临沂市城市管理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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