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临报融媒记者 张斌)近日,市公安局在临沂人民广场附近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执法活动。
去年临沂市公布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室,乘坐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出户时不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粪;驱使或者放任犬只伤害、恐吓他人;以及其他违反养犬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对于违反者可以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当天,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特巡警大队及银雀山派出所部分民警,对临沂人民广场及周边小区中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和执法。过程中共发现两起不文明养犬行为,现场民警对犬主人进行宣传教育。当事人均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条例,做到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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